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03號
聲 請 人 唐瓊君
相 對 人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票號CH20887 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而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4803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6月22日 │100年6月22日 │CH二0八八五九│ │
│1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7月22日 │100年7月22日 │CH二0八八六0│ │
│2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8月22日 │100年8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一│ │
│3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CH二0八八五六│ │
│4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4月22日 │100年4月22日 │CH二0八八五七│ │
│5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5月22日 │100年5月22日 │CH二0八八五八│ │
│6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12月22日 │100年12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五│ │
│7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1月22日 │101年1月22日 │CH二0八八六六│ │
│8 │ │ │ │ │ │ │
├─┼───────────┼─────────┼───────────┼───────────┼────────┼──┤
│00│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七│ │
│9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9月22日 │100年9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二│ │
│0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10月22日 │100年10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三│ │
│1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0年11月22日 │100年11月22日 │CH二0八八六四│ │
│2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6月22日 │101年6月22日 │CH二0八八七一│ │
│3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7月22日 │101年7月22日 │CH二0八八七二│ │
│4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8月22日 │101年8月22日 │CH二0八八七三│ │
│5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3月22日 │101年3月22日 │CH二0八八六八│ │
│6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4月22日 │101年4月22日 │CH二0八八六九│ │
│7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5月22日 │101年5月22日 │CH二0八八七0│ │
│8 │ │ │ │ │ │ │
├─┼───────────┼─────────┼───────────┼───────────┼────────┼──┤
│01│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12月22日 │101年12月22日 │CH二0八八七七│ │
│9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2年1月22日 │102年1月22日 │CH二0八八七八│ │
│0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9月22日 │101年9月22日 │CH二0八八七四│ │
│1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CH二0八八七五│ │
│2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1年11月22日 │101年11月22日 │CH二0八八七六│ │
│3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2年3月22日 │102年3月22日 │CH二0八八八0│ │
│4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2日 │CH二0八八八一│ │
│5 │ │ │ │ │ │ │
├─┼───────────┼─────────┼───────────┼───────────┼────────┼──┤
│02│99年8月26日 │10,000元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2日 │CH二0八八八二│ │
│6 │ │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