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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
聲 請 人 李健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例如:按年息百分之幾,並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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