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6763,2013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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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63號
聲 請 人 邱繼威即天下當舖
相 對 人 彭世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片語■(O014)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元,其中之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 (O015)。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片語■(O01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到期日■日期轉換■,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O016)、民事訴訟法■片語■(O017),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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