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318,201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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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18號
聲 請 人 羅尹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豐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到期日102 年2 月12日於發票日前視為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請表明提示日,並於提 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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