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325,201310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聲 請 人 江麗玲
聲 請 人 簡索琴
聲 請 人 簡凰秋
聲 請 人 歐櫻綺
聲 請 人 李宛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淑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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