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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46號
聲 請 人 林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義達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 元,到期日102 年8 月9 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其金額欄記載為「捌萬元」、「加貳萬元整」,尚非一定之金額,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
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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