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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聲 請 人 昕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補蓋聲請人之公司章。
二、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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