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349,201310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聲 請 人 昕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補蓋聲請人之公司章。

二、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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