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88號
聲 請 人 劉仲仁
相 對 人 高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俊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票號CH555875、CH277920二紙本票之提示日,並分別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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