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7397,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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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97號
聲 請 人 張朝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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