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 年度司票字第7410號
聲 請 人 張世凱
陳俊吉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依票據法所為 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 催告為之。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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