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74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褚文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且未婚,請提出其已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發票行為之相關釋明文 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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