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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79號
聲 請 人 劉巧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咏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並各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二、請表明所欲請求票款之利息利率為何(如無於票上載明約定利率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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