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63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影均、黃敏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黃敏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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