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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65號
聲 請 人 徐昌鍊
相 對 人 Gopela Jose Joaquin Nicolas T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Gopela Jose Joaquin Nicolas Ta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正確發票人及票載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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