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即 陳報人 葉佳宜
葉芳吟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葉春棠(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內二關於被繼承人「王守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春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