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325,201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杜聰華
聲 請 人 張愛秀
法定代理人 杜興華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杜譯民(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聲請人張愛秀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向本院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如已聲請請陳明本院受理之案號或提出聲請狀影本,否則即駁回聲請人張愛秀部分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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