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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林月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林追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明人林月燕所提繼承權拋棄書所示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業已將拋棄繼承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林東龍、林義敦、林月鳳、林明華、林明郎、林淑芬證明(若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則須提出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及被通知人「收受回執聯正本」,以證明有合法通知),或於拋棄繼承書上補蓋其他應為繼承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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