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393,201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張正志
張正昇
張晋維
張琬沂
張洺豪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志
聲 請 人 張閔
法定代理人 張晋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琬沂、張洺豪為未成年人,其等法定代理人張正志應併列於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內並蓋聲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印鑑章。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逕
向第三、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祖父母
與外祖父母)以上述方式通知。
三、若上開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