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422,2013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梁信春
被 繼承人 梁卓姜妹(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屬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欠稅查復表。

二、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上所載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謄本(檢附遺產清冊影本1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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