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704,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
聲 明 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黃信雄(歿)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黃美娟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護照影本)。

二、聲明人黃美娟經公證之拋棄繼承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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