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777,201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77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張嚳桓
張婷焴
張鈞皓
張婷涵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良田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宜蓁(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陳報人即繼承人「張鈞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鈞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