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821,201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21號
聲 明 人 王惠君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王文永(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王文永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王文永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王文永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王文永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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