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500,2013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張黎九妹
聲 請 人 張裕錦
聲 請 人 張裕浩
相 對 人 張裕澄(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