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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王勝驄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王清榮(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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