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為被繼承人陳美芳之利害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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