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聲,423,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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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美憓
相 對 人 易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汶彥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所聲請之102 年度司執字第36249 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所執之執行名義乃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5028 號支付命令,是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既非假扣押之保全強制執行,且相對人所憑之執行名義亦非假扣押裁定,故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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