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聲,578,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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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相 對 人 陳禎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25113 號核發支付命令,嗣因聲請人提出異議,現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84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並現以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繫屬中,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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