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聲,602,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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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卓黃招妹
相 對 人 王朱琇妹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646 號保全程序,及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269 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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