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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黃少延
相 對 人 羅阿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以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785 號核准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350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
嗣因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全聲字第164 號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在案,且相對人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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