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謝和輝
聲 請 人 蘇百芳
相 對 人 許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審理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起訴,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