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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李蔡嬌
代 理 人 簡良夙律師
相 對 人 陳阿女即陳森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成一即陳森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正一即陳森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士一即陳森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慧敏即陳森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74年全字第809 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就同一債權另聲請本院以74年度訴字第1006號請求清償債務在案,此有前揭案件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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