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財管,6,2013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昭顯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黃馮波妹之長男
上聲請人為失蹤人黃馮波妹之長男聲請指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

㈡父母。

㈢成年子女。

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㈤家長。」

、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依民法第8條規定可知,失蹤人失蹤屆滿一定年限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聲請為死亡宣告,及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鄭昭顯所有座落於桃園縣觀音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前遭第三人馮乾桃於其上建築房屋,嗣由聲請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經鈞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60 號受理在案。

第三人馮乾桃及其法定繼承人黃馮波妹先後於民國(以下同)50年03月25日、69年09月01日往生,而黃馮波妹與其配偶黃維火共同育有次男黃萬鑵、長女林黃勤妹、次女張黃秀春、三女陳黃秋香、四女黃秋連、五女賈黃秀蓮等子女,惟查無長男之戶籍資料,嗣經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函覆:「日據時期設籍『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烏樹林二百十五番地』戶主黃維火內查無黃馮波妹之長男資料」,是無以查認黃馮波妹長男之真實姓名、其是否尚生存、有無配偶及子女等資料,顯認其係生死不明之失蹤人。

因本件失蹤人黃馮波妹之長男並未設置財產管理人,又無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所定各順序之財產管理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本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1 年06月06日桃龍戶字0000000000號函、起訴狀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函詢戶政事務所及本院民事庭無訛,有龍潭鄉102 年07月25日桃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戶籍謄本、電話紀錄表01 紙 等件在案可憑,核屬相符,洵堪予認。

惟聲請人既未提出失蹤人黃馮波妹長男之身分年籍資料,且經上開調查確查無黃馮波妹長男之戶籍謄本,是以黃馮波妹長男是否業已亡歿、其失蹤之時點以及失蹤前之最後住所、甚或其是否確曾存在等均未可知。

為此,本院擬定庭期以進行調查程序,嗣經關係人即黃馮波妹之媳婦黃鄧桂妹到庭證述:「(按問:印象中,被繼承人黃馮波妹有無生育長男?)沒有」、以及關係人即黃馮波妹之孫子黃盛乾到庭陳述:「我不認識黃馮波妹之長男,他完全不存在,就我所知,他是不存在。」

等語(參見本院102 年10月09日訊問筆錄),顯見黃馮波妹之長男是否確曾存在,已非無疑,縱認黃馮波妹之長男確實存在等節為真,然細譯本件全部之卷證資料,本院尚無以特定聲請人所指述之失蹤人即黃馮波妹之長男,亦無從依職權調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抑或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詢協尋失蹤人之結果或調取其入出境資料,甚或調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在監在押紀錄等得以釋明本件失蹤人是否確實生死不明之必要調查,從而,本院尚無以審究未經身份年籍特定之失蹤人「黃馮波妹長男」是否失蹤,遑論依首開法律規定為其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