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2號
原 告 史欣右
訴訟代理人 黎文忠
原 告 黎文孝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屬公務員沈建忠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103 年2 月10日函文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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