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彭盛尉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之102 年度婚字第167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02 年11月4 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限期補繳上訴費,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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