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90號
原 告 張長興
被 告 翁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02 年7 月 12 日下午 5 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 102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