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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富加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被 告 陳明郎
被 告 陳霈涵
被 告 陳金鉦
被 告 陳明哲
被 告 陳秀真
被 告 陳秀鳳
被 告 陳秀金
被 告 陳成鐵
被 告 楊聰儒
被 告 楊美玉
被 告 陳幼莊
被 告 蔡啟瑞
被 告 蔡啟信
被 告 蔡麗華
被 告 蔡麗萍
被 告 蔡永順
被 告 蔡春來
被 告 蔡秀美
被 告 蔡寶桂
被 告 蔡玉嬌
被 告 陳継成
被 告 李周嫊
被 告 陳秀貞
被 告 陳秀麗
被 告 蔡文發
被 告 蔡文慶
被 告 蔡文福
被 告 蔡菊
被 告 蔡玉女
被 告 蔡罔
被 告 李月珠
被 告 李林由美
被 告 李忠原
被 告 李忠直
被 告 李忠陽
被 告 李家蓁
被 告 李玉惠
被 告 徐李素蘭
被 告 李素梅
被 告 盧蔡愛
被 告 王維翰
被 告 王維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寶
被 告 陳宗謚
被 告 陳如庭
被 告 陳毓潔
被 告 陳麗娟
被 告 陳俊瑋
被 告 陳莉雯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郁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李勸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陳明郎、陳霈涵、陳金鉦、陳明哲、陳秀鳳、陳秀金、陳秀真、陳成鐵、楊聰儒、楊美玉、陳幼莊、蔡啟瑞、蔡啟信、蔡麗萍、蔡麗華、蔡永順、蔡春來、蔡秀美、蔡寶桂、蔡玉嬌、陳継成、李周嫊、陳秀貞、陳秀麗、蔡文發、蔡文慶、蔡文福、蔡菊、蔡玉女、蔡罔、李月珠、李林由美、李忠原、李忠直、李忠陽、李玉惠、李家蓁、徐李素蘭、李素梅、盧蔡愛、王維翰、王維駿、陳麗娟、陳俊瑋、陳莉雯、陳郁琪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被繼承人陳李勸之繼承人【陳李勸於51年8 月31日死亡,兩造之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
陳李勸前於民國39年3 月20日在桃園縣龜山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
系爭土地因屬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範圍而被徵收,並依地上權人陳李勸之設定面積而有補償款新臺幣(下同)2,530,408 元,經系爭土地之部分所有權人劉勝龍、陳憲三、吳戎富將上開補償款提存於鈞院提存所(101 年度存字第1572號)。
兩造繼承陳李勸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後,並未辦理遺產分割,而上開補償款係屬陳李勸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尚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完畢,且就上揭遺產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亦無其他不得分割之法定原因,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明郎、陳霈涵、陳金鉦、陳明哲、陳秀鳳、陳秀金、陳秀真、陳成鐵、楊聰儒、楊美玉、陳幼莊、蔡啟瑞、蔡啟信、蔡麗萍、蔡麗華、蔡永順、蔡春來、蔡秀美、蔡寶桂、蔡玉嬌、陳継成、李周嫊、陳秀貞、陳秀麗、蔡文發、蔡文慶、蔡文福、蔡菊、蔡玉女、蔡罔、李月珠、李林由美、李忠原、李忠直、徐李素蘭、李素梅、盧蔡愛、陳麗娟、陳俊瑋、陳莉雯、陳郁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李忠陽、李玉惠、李家蓁、王維翰、王維駿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渠等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宗謚、陳如庭、陳毓潔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兩造為陳李勸之繼承人【陳李勸於51年8 月31日死亡,兩造之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
陳李勸於39年3 月20日在桃園縣龜山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嗣系爭土地因屬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範圍而被徵收,並依地上權人陳李勸之設定面積而有補償款2,530,408 元,經系爭土地之部分所有權人劉勝龍、陳憲三、吳戎富將上開補償款提存於本院提存所(101年度存字第1572號);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李忠陽、李玉惠、李家蓁、王維翰、王維駿、陳宗謚、陳如庭、陳毓潔到庭所不爭執,復有卷附兩造之戶籍謄本、陳李勸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572號提存卷宗查閱無訛,而其餘未到庭之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亦有明文。
再查,本件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李勸之繼承人,且依上開規定,兩造各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兩造依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地上權,嗣系爭土地經徵收後,兩造依地上權人之法律關係所得之補償款2,530,408 元,即為兩造依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之遺產,自屬明確。
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此為兩造亦不爭執,是繼承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系爭遺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求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至於分割之方法,則由法院依職權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此觀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之意旨即明。
再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而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則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裁判意旨自明。
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09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
又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就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572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補償款,以原物分割之方式進行金錢分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原告上開主張之分割方案,並不損及任何繼承人之利益,又較單純、公允,洵屬可採。
綜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各別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始屬妥當。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附表:
┌──────────────────────┬────────────┐
│被繼承人陳李勸之遺產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2號 │
│ ├────────────┤
│ │新臺幣2,530,408元 │
├──────────────────────┼────────────┤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分配之金額 │
├──┬─────────┬─────────┼────────────┤
│原告│陳富加 │320分之6 │47,445元 │
├──┼─────────┼─────────┼────────────┤
│被告│陳明郎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陳郁琪 │576分之1 │4,393元 │
│ ├─────────┼─────────┼────────────┤
│ │陳俊瑋 │576分之1 │4,393 元 │
│ ├─────────┼─────────┼────────────┤
│ │陳莉雯 │576分之1 │4,393 元 │
│ ├─────────┼─────────┼────────────┤
│ │陳霈涵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陳金鉦 │320分之1 │7,908元 │
│ ├─────────┼─────────┼────────────┤
│ │陳明哲 │320分之1 │7,908 元 │
│ ├─────────┼─────────┼────────────┤
│ │陳秀鳳 │320分之1 │7,908 元 │
│ ├─────────┼─────────┼────────────┤
│ │陳秀金 │320分之1 │7,908 元 │
│ ├─────────┼─────────┼────────────┤
│ │陳秀真 │320分之1 │7,908 元 │
│ ├─────────┼─────────┼────────────┤
│ │陳成鐵 │320分之6 │47,445元 │
│ ├─────────┼─────────┼────────────┤
│ │陳宗謚 │1280分之6 │11,861元 │
│ ├─────────┼─────────┼────────────┤
│ │陳如庭 │1280分之6 │11,861元 │
│ ├─────────┼─────────┼────────────┤
│ │陳毓潔 │1280分之6 │11,861元 │
│ ├─────────┼─────────┼────────────┤
│ │陳麗娟 │1280分之6 │11,861元 │
│ ├─────────┼─────────┼────────────┤
│ │楊聰儒 │320分之3 │23,723元 │
│ ├─────────┼─────────┼────────────┤
│ │楊美玉 │320分之3 │23,723元 │
│ ├─────────┼─────────┼────────────┤
│ │陳幼莊 │320分之6 │47,445元 │
│ ├─────────┼─────────┼────────────┤
│ │蔡啟瑞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蔡啟信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蔡麗萍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蔡麗華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蔡永順 │48分之1 │52,717元 │
│ ├─────────┼─────────┼────────────┤
│ │蔡春來 │48分之1 │52,717元 │
│ ├─────────┼─────────┼────────────┤
│ │蔡秀美 │48分之1 │52,717元 │
│ ├─────────┼─────────┼────────────┤
│ │蔡寶桂 │48分之1 │52,717元 │
│ ├─────────┼─────────┼────────────┤
│ │蔡玉嬌 │48分之1 │52,717元 │
│ ├─────────┼─────────┼────────────┤
│ │陳継成 │32分之1 │79,075元 │
│ ├─────────┼─────────┼────────────┤
│ │李周嫊 │32分之1 │79,075元 │
│ ├─────────┼─────────┼────────────┤
│ │陳秀貞 │32分之1 │79,075元 │
│ ├─────────┼─────────┼────────────┤
│ │陳秀麗 │32分之1 │79,075元 │
│ ├─────────┼─────────┼────────────┤
│ │蔡文發 │40分之1 │63,260元 │
│ ├─────────┼─────────┼────────────┤
│ │蔡文慶 │40分之1 │63,260元 │
│ ├─────────┼─────────┼────────────┤
│ │蔡文福 │40分之1 │63,260元 │
│ ├─────────┼─────────┼────────────┤
│ │蔡菊 │40分之1 │63,260元 │
│ ├─────────┼─────────┼────────────┤
│ │蔡玉女 │40分之1 │63,260元 │
│ ├─────────┼─────────┼────────────┤
│ │蔡罔 │8分之1 │316,302元 │
│ ├─────────┼─────────┼────────────┤
│ │李月珠 │32分之1 │79,075元 │
│ ├─────────┼─────────┼────────────┤
│ │李林由美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李忠原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李忠直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李忠陽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李玉惠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李家蓁 │192分之1 │13,179元 │
│ ├─────────┼─────────┼────────────┤
│ │徐李素蘭 │32分之1 │79,075元 │
│ ├─────────┼─────────┼────────────┤
│ │李素梅 │32分之1 │79,075元 │
│ ├─────────┼─────────┼────────────┤
│ │盧蔡愛 │8分之1 │316,302元 │
│ ├─────────┼─────────┼────────────┤
│ │王維翰 │16分之1 │158,151元 │
│ ├─────────┼─────────┼────────────┤
│ │王維駿 │16分之1 │158,151元 │
├──┴─────────┴─────────┼────────────┤
│備註 │兩造依上開應繼分比例、四│
│ │捨五入計算結果,尚餘2 元│
│ │不足分配,爰依兩造輩分最│
│ │長者之被告蔡罔、盧蔡愛各│
│ │分得1元,併此敘明。 │
└──────────────────────┴────────────┘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李勸之繼承系統表
┌──────┬──────┬──────┬────────────────────────────┐
│長女:陳英 │長男:陳圭買│長男:陳典 │長男:林現利(非陳典之子,無繼承權) │
│(民前20年12│(4 年11月24│(21年6 月30├────────────────────────────┤
│月5 日生、57│日生、90年2 │日生、88年1 │次男:陳明郎(應繼分:192分之1) │
│年11月18日死│月14日死亡)│月12日死亡)├──────┬─────────────────────┤
│亡) │ │ │三男:陳鴻志│長男:陳俊瑋(應繼分:576分之1) │
│ │配偶:陳蔡邁│配偶:林邱玉│(58年11月11├─────────────────────┤
│配偶:蔡查某│(3 年11月11│(20年2 月12│日生、92年2 │長女:陳莉雯(應繼分:576分之1) │
│(民前27年5 │日生、88年12│日生、94年1 │月6日死亡) │ │
│月5 日生、46│月7 日死亡,│月7 日死亡,│ │ │
│年1 月15日死│無繼承權) │無繼承權) │配偶:陳郁琪│ │
│亡,無繼承權│ │ │(應繼分: │ │
│) │ │ │576分之1) │ │
│ │ │ ├──────┴─────────────────────┤
│ │ │ │長女:陳金鑾(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 │ │次女:林金玲(非陳典之女,無繼承權) │
│ │ │ ├────────────────────────────┤
│ │ │ │三女:陳霈涵(應繼分:192分之1) │
│ │ ├──────┼────────────────────────────┤
│ │ │次男:陳義雄│長男:陳金鉦(應繼分:320分之1) │
│ │ │(27年9 月10├────────────────────────────┤
│ │ │日生、94年1 │次男:陳明哲(應繼分:320分之1) │
│ │ │月14日死亡)├────────────────────────────┤
│ │ │配偶:陳洪桂│長女:陳秀鳳(應繼分:320分之1) │
│ │ │蘭(36年9 月├────────────────────────────┤
│ │ │20日生、96年│次女:陳秀金(應繼分:320 分之1 ) │
│ │ │3 月20日死亡├────────────────────────────┤
│ │ │,無繼承權)│三女:陳秀真(應繼分:320 分之1 ) │
│ │ ├──────┴────────────────────────────┤
│ │ │三男:陳成鐵(應繼分:320分之6) │
│ │ ├──────┬────────────────────────────┤
│ │ │四男:陳政雄│長男:陳宗謚(應繼分:1280分之6) │
│ │ │(33年2 月26├────────────────────────────┤
│ │ │日生、102 年│長女:陳怡潔(77年7月24日生、79年1月27日死亡,無繼承權)│
│ │ │4 月29日死亡├────────────────────────────┤
│ │ │) │次女:陳如庭(應繼分:1280分之6 ) │
│ │ │ ├────────────────────────────┤
│ │ │配偶:白瑞美│三女:陳毓潔(應繼分:1280分之6 ) │
│ │ │(93年1 月18├────────────────────────────┤
│ │ │日死亡) │養女:陳麗娟(應繼分:1280分之6 ) │
│ │ ├──────┴────────────────────────────┤
│ │ │五男:陳伍標(66年7月20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六男:陳加福(96年4 月4 日死亡,無嗣,其繼承自陳圭買之應繼分64分之1 ,│
│ │ │由陳成鐵、陳政雄、陳富加、陳品、陳幼莊等人分別取得) │
│ │ ├───────────────────────────────────┤
│ │ │七男:陳富加(應繼分:320分之6) │
│ │ ├──────┬────────────────────────────┤
│ │ │長女:陳品 │長男:楊聰儒(應繼分:320分之3) │
│ │ │(23年3 月20├────────────────────────────┤
│ │ │日生、101 年│次男:林建宇(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5 月18日死亡├────────────────────────────┤
│ │ │) │三男:林金生(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配偶:楊進興├────────────────────────────┤
│ │ │(71年3 月2 │四男:林金澄(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日離婚,無繼├────────────────────────────┤
│ │ │承權) │長女:楊美玉(應繼分:320 分之3 ) │
│ │ │ ├────────────────────────────┤
│ │ │ │次女:林秀美(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次女:黃粉(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三女:陳幼莊(應繼分:320分之6) │
│ ├──────┼──────┬────────────────────────────┤
│ │次男:蔡份 │長男:蔡金通│長男:蔡啟瑞(應繼分:192分之1) │
│ │(11年6 月13│(38年4 月1 ├────────────────────────────┤
│ │日生、69年9 │日生、50年5 │次男:蔡啟信(應繼分:192 分之1 ) │
│ │月19日死亡)│月2 日死亡)├────────────────────────────┤
│ │ │ │長女:蔡麗萍(應繼分:192 分之1 ) │
│ │配偶:蔡王品│配偶:蔡鄭月├────────────────────────────┤
│ │(15年12月28│女(44年3 月│次女:蔡麗華(應繼分:192 分之1 ) │
│ │日生、96年3 │18日生、無繼│ │
│ │月2日死亡) │承權) │ │
│ │ ├──────┴────────────────────────────┤
│ │ │次男:蔡永順(應繼分:48分之1) │
│ │ ├───────────────────────────────────┤
│ │ │三男:蔡家和(42年6月19日生、43年11月26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四男:蔡春來(應繼分:48分之1) │
│ │ ├───────────────────────────────────┤
│ │ │長女:蔡藝(39年7月25日生、42年3月26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次女:蔡教(41年3月1日生、42年3月28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三女:蔡秀美(應繼分:48分之1) │
│ │ ├───────────────────────────────────┤
│ │ │四女:蔡寶桂(應繼分:48分之1) │
│ │ ├───────────────────────────────────┤
│ │ │五女:蔡玉嬌(應繼分:48分之1) │
│ ├──────┼───────────────────────────────────┤
│ │三男:陳和三│長男:陳継成(應繼分:32分之1) │
│ │(13年11月16├───────────────────────────────────┤
│ │日生、43年7 │長女:李周嫊(應繼分:32分之1 ) │
│ │月8日死亡) ├───────────────────────────────────┤
│ │ │次女:陳秀貞(應繼分:32分之1 ) │
│ │配偶:周眼 ├───────────────────────────────────┤
│ │(15年2 月1 │三女:陳秀麗(應繼分:32分之1 ) │
│ │日生、95年5 │ │
│ │月19日死亡,│ │
│ │無繼承權) │ │
│ ├──────┼───────────────────────────────────┤
│ │四男:蔡良盛│長男:蔡有諒(46年7月1日生、47年9月13日死亡,無繼承權) │
│ │(16年7 月13├───────────────────────────────────┤
│ │日生、84年1 │次男:蔡文發(應繼分:40分之1) │
│ │月23日死亡)├───────────────────────────────────┤
│ │ │三男:蔡文慶(應繼分:40分之1 ) │
│ │配偶:蔡褚罕├───────────────────────────────────┤
│ │(20年6 月12│四男:蔡文福(應繼分:40分之1 ) │
│ │日生、86年9 ├───────────────────────────────────┤
│ │月7日死亡) │長女:蔡菊(應繼分:40分之1 ) │
│ │ ├───────────────────────────────────┤
│ │ │次女:蔡玉女(應繼分:40分之1 ) │
│ ├──────┼───────────────────────────────────┤
│ │五男:陳家長│長男蔡添福、次男蔡添盛、三男蔡朝寶、長女蔡寶琴、次女蔡花盆、三女蔡金花│
│ │(18年7 月14│、四女蔡金蘭,均非五男陳家長之子女,無繼承權。 │
│ │日生、92年4 │ │
│ │月2日死亡) │ │
│ │ │ │
│ │配偶:蔡罔 │ │
│ │(應繼分: │ │
│ │8 分之1 ) │ │
│ ├──────┼──────┬────────────────────────────┤
│ │長女:李蔡和│長男:李泗彬│長女:李月珠(應繼分:32分之1) │
│ │(39年7 月4 │(47年8 月18├────────────────────────────┤
│ │日死亡) │日死亡) │次女:李月娥(42年9月1日生、44年4月20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 │配偶:李石頭│配偶:王完(│ │
│ │(3 年1 月11│無繼承權) │ │
│ │日生、88年12├──────┴────────────────────────────┤
│ │月7日死亡) │次男:李種育(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三男:李振倉│長男:李銘清(48年2月9日生、48年8月7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21年12月5 ├────────────────────────────┤
│ │ │日生、96年12│次男:李忠原(應繼分:192分之1) │
│ │ │月10日死亡)├────────────────────────────┤
│ │ │ │三男:李忠直(應繼分:192 分之1 ) │
│ │ │配偶:李林由├────────────────────────────┤
│ │ │美(應繼分:│四男:李忠陽(應繼分:192 分之1 ) │
│ │ │192分之1) ├────────────────────────────┤
│ │ │ │長女:李玉惠(應繼分:192 分之1 ) │
│ │ │ ├────────────────────────────┤
│ │ │ │次女:李家蓁(應繼分:192 分之1 ) │
│ │ ├──────┴────────────────────────────┤
│ │ │養女:李寶鳳(50年1月3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 │ │長女:林素(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次女:徐李素蘭(應繼分:32分之1) │
│ │ ├───────────────────────────────────┤
│ │ │三女:李素梅(應繼分:32分之1) │
│ ├──────┴───────────────────────────────────┤
│ │次女:黃蔡祐(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三女:李勉(經他人收養,無繼承權) │
│ ├──────────────────────────────────────────┤
│ │四女:蔡含少(9年12月13日生、10年7月12日死亡,無繼承權) │
│ ├──────────────────────────────────────────┤
│ │五女:盧蔡愛(應繼分:8分之1) │
│ ├──────┬───────────────────────────────────┤
│ │六女:陳黃杏│長女:陳麗美(非陳黃杏之女,無繼承權) │
│ │(25年11月26├───────────────────────────────────┤
│ │日生、55年2 │次女:陳寶惜(非陳黃杏之女,無繼承權) │
│ │月24日死亡)├──────┬────────────────────────────┤
│ │ │三女:陳美蓮│長男:王啟仲(非陳美蓮之子,無繼承權) │
│ │配偶:陳葆灶│(47年4 月2 ├────────────────────────────┤
│ │(93年4 月12│日生、95年4 │次男:王維翰(應繼分:16分之1) │
│ │日死亡,無繼│月6日死亡) ├────────────────────────────┤
│ │承權) │ │三男:王維駿(應繼分:16分之1 ) │
│ │ │配偶:王東寶│ │
│ │ │(89年9 月25│ │
│ │ │日離婚,無繼│ │
│ │ │承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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