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聲,162,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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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張育龍
即 繼承人 張瓊文
張趙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添福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原債權人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分資產,將其對被繼承人張添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路00號7 樓)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將債權讓與通知刊登於報紙上,是聲請人已繼受原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而被繼承人於民國90年02月19日死亡,相對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爰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即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執字第44004 號債權憑證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台灣新生報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張添福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均未就被繼承人張添福之遺產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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