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親聲,111,201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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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三益
黃桂蘭
相 對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林彥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相對人林彥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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