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親聲,243,201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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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傅怡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102 年度家親聲字第243 號請
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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