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親聲,85,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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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劉采宣(原名:李劉文心)
相 對 人 李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7日所為之原裁定,其中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李佳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佳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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