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盧德濬
被上訴 人 馬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0,1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4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