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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
原 告 邱月蘭
被 告 葉坤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02 年7 月 19 日下午 5 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 102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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