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7號
原 告 楊柳淑珍
被 告 楊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武雄間請求交付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