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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原 告 方 君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曉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訴訟代理人 楊震宇
李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正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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