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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彭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粘哲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適格之被告。
二、請求之金額。
三、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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