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建,36,2013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李育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渥商務酒店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5,100 元,應繳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46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