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9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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