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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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