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法,3,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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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名盛
徐名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均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得為本件之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前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於民國59年12月26日以桃府民行字第106719號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

茲因部分董監事任期屆滿前死亡,無法執行職務,原捐助章程亦不週全,管理方法不完備,為避免影響財團法人之業務正常運作,並使章程內容符合法令,爰檢具變更前後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文等影本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之董監事共有8 人(包括董事5 名,監事3 名),其中董事長徐代熙、董事徐代源、常務董事徐位龍及監事徐名照已分別於92年7 月23日、84年11月6 日、87年7 月22日及90年10月29日死亡,有渠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43、46、48頁)。

另依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捐助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22條關於該財團法人會議及決議所規定「本財團董事會開會時非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但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足認聲請人所提系爭章程修正對照表係在董事員額不足半數及董事會無法召集之情況下所擬定,即並非經該法人會議決議修訂通過。

另該法人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該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應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所規定:「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而有先行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

是由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文件形式上觀之,難認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已合法召開董事會並做成變更系爭改捐助章程之決議,是聲請人聲請意旨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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