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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文教基金會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解散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解散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文教基金會,本應依法繳納聲請費,然未據繳納,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是綜上諸情,聲請人本件聲請顯未備法定要件,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要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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